發佈單位 :
諮商職涯組輔導員蘇純億
發佈者 :
蘇純億
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事件
一、「五不」、「四要」防護守則
(一) 避免數位性別暴力的「五不」:
1. 不違反意願:不可強迫他人拍攝或傳送影像。
2. 不聽從自拍:不要聽從引誘拍攝自己的影像。
3. 不倉促傳訊:傳送訊息及影像前應再三確認。
4. 不轉寄私照:收到他人私密照,轉傳即違法。
5. 不取笑被害:取笑或檢討被害人是更大傷害。
(二) 遭遇數位性別暴力的「四要」:
1. 要告訴師長:比起獨自面對,師長可提供更多協助。
2. 要截圖存證:有明確的證據,有效將歹徒繩之以法。
3. 要記得報警:不只為了自己,避免更多無辜者受害。
4. 要檢舉對方:就算是假帳號,讓管理者依規定處理。
二、 依法調查處理事件
(一) 案件屬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:
1. 經依性平法第 31 條規定申請調查或檢舉者: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性平法調查處理。
2. 暫不依性平法第 31 條規定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者:
(1) 學校應依性平法第 24 條及第 25 條規定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5 條、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定,採取必要之處置,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,並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 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,並依其需求,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。
(2)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僅就相關安全之改善、課程教學之落實、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,決議通過執行必要之處置以保護被害人,並應視其身心狀況,提供必要及適當之協助。
(二) 案件非屬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
1. 學校應協助被害人,鼓勵其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:
(1) 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: 向該政府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提出。
(2) 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(構)首長、各級軍事機關 (構)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、學校校長、機構 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:向該政府機關(構)、部隊、 學校、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機關提出。
(3) 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 2 款以外之人: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。
2. 倘學校受理申訴,學校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,並應於 2 個月內調查完成;必要時,得延長 1 個月,並應通知當事人。
3.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之原則,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,並應適時通知案件辦理情形;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,應避免重複詢問。
4. 學校為調查,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,移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。
三、 性私密影像外流之處理
(一) 若被害人不幸遇到性私密影像外流情況時,請協助盡量保存完整的發布者帳號及 ID、發布時間及日期、被散布的影像內容、關鍵對話、網址及平臺資訊等。
(二) 為避免被害人受到後續加害者及受到莫名網友騷擾、威脅,請協助告知被害人同步調高社群或通訊軟體帳號的私設定,確保被害人之隱私與資訊安全。